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21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被 告 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紀姵如
董凱強
馬鈺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50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
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但如被告以新臺幣91,5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21日、10月4日透過原告所屬國家實驗動物中心(下稱動物中心)官網訂購系統,下單購買三批BALB/cByJNarl實驗鼠(下稱
系爭小鼠)合計336隻,其中8月21日訂購兩批小鼠(訂單編號為000000000、000000000)於同年9月15日、9月28日完成出貨,10月4日訂購一批小鼠(訂單編號為000000000)於10月13日完成出貨,此有訂單紀錄、出貨紀錄及發票紀錄之系統截圖畫面
可證(見本院卷第11至20頁),
惟被告於10月16日致電動物中心表示9月15日、9月28日出貨之系爭小鼠出現病徵,並於10月18日提出客訴拒絕給付剩餘未入帳之金額新臺幣(下同)91,504元,
爰提起本訴。
㈡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又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條、35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買受人如主張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並請求出賣人減少價金,須就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乙節,負舉證責任。被告固辯稱原告提供之系爭小鼠之屁股多有輕微至嚴重程度之紅腫,且距離到貨時間越久,屁股紅腫瑕疵呈現越嚴重之趨勢等情,既為原告所否認,被告自應就系爭小鼠之瑕疵負舉證責任。 ㈢依原告所提動物中心官網訂購系統首頁已明確記載並告知下單前應詳細閱讀「動物訂購及相關注意事項」,而該注意事項亦記載:「簽收:請於收到動物後立即開箱確認動物狀況,若有任何異常,請於動物送達24小時內拍照
記錄,來電或來信詢問客服人員,若無異,請於7日內至訂購系統帳務帳單查詢中線上 簽收帳單,請矛必確認帳單及發票內容,若未簽收,視同同意本次服務內容,並於次週開立發票」等語(見本院卷第23至26頁)。原告既於112年9月15日、28日與10月13日分別將三批系爭小鼠送達被告,被告檢查後未於24小時內提出任何異常,且於同年10月16日始致通報原告表示系爭小鼠出現肛門紅腫之情事,就此不利之情事應歸責於被告,被告自仍應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小鼠係屬已有瑕疵之小鼠。
㈣被告雖提出
兩造間之電子郵件,主張原告公司之行政服務組鄭雅玲收受被告公司客訴後,轉由南部動物中心獸醫師回覆:「檢視動物外觀照片,均為尿液沾染於會陰部毛髮,導致動物自身或同籠其他動物過度舔舐而導致會陰部傷口,傷口又因尿液刺激導致動物持續舔舐而形成潰瘍性之傷口,為漸進式之過程,建議治療方式:使用100倍稀之優碘溶液,進行動物會陰部傷口清毒避免感染,並清洗掉毛髮上多餘尿液沾染的部分,可避免後續傷口變大,動物無尿液刺激後傷口會逐漸癒合」等語,有郵件可證(見本院卷第160頁)。且被告同仁劉昌維收到
上開回信後,即致電南部動物中心獸醫師江佩儒請教事由,電話中獸醫師江佩儒說明這一二年南部動物中心BLAE/c品系小鼠有部分小鼠有尿液沾染紅腫的問題,南部動物中心已盡力去處理抑止,並嘗試將動物房濕度調整望能控制此問題,南部動物中心若有發現此狀況的小鼠,會以碘酒治療,電話中劉昌維表達採購到貨小鼠為四至五周齡,尿液沾染是漸進式造成屁股紅腫,收貨當下並無法以肉眼全部檢驗確認小鼠屁股有無紅腫異常,且收貨後漸進發現異常小鼠需要使用碘酒治療,亦不該是客戶責任而自行負責等語。
㈤本院依兩造
聲請傳訊之證人即獸醫師江佩儒及被告公司製造工程部經理劉昌維到庭作證,經整理其二人之證詞如下:
1、證人江佩儒證稱:我在動物中心任職8年,有9年的獸醫師資歷,從事臨床實驗動物照護、獸醫師巡房、客戶技術諮詢、病原診斷、臨床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計畫書審查。被證5第2、4、6頁小鼠的照片上都可以看到皮毛有黃色沾染,在會陰部及肛週有皮膚紅腫潰瘍的狀況。照片上的皮毛有黃色沾染,臨床上可知道是因為尿液沾染導致局部紅腫發炎,此為臨床症狀,並不是實際疾病診斷,是臨床表癥,此症狀名稱尿液沾染,有疾病上的進程,一開始應該是尿液沾染在毛髮,放著不處理會一直受尿液刺激,後來會導致紅腫和潰瘍的狀況。關於被證5 第1 頁數字1
所稱「依據獸醫師的說法,該症狀為漸進式的」的「漸進式」的定義,在臨床症狀的疾病的進程,一開始初期是尿液先沾染讓毛髮變黃,再出現局部紅腫,最後還是沒有處置下,才會變成嚴重潰瘍。漸進式部分我當庭提出圖片說明(庭呈照片附卷),初期變黃,中期紅腫,後期有潰瘍的狀況。本件小鼠都是屬於庭呈照片說明的後期階段,甚至是比後期更嚴重的,甚至臨床上還沒有看過比被告公司嚴重的案例,在初期尿液沾染的階段,還不會出現紅腫的狀況,如果在「漸進式」初期階段就發現,是有機會可以避免紅腫,如果可以直接局部清理和消毒的話可以減少紅腫的產生,也要根據根本的原因作改善,像是飼育環境的改善、動物疼痛或是藥物造成的因素作改善。如果初期就做改善的話,是可以正常投入實驗的,只要確定根本原因被改善就可以投入實驗。出現本件症狀的可能原因有下列:⒈小鼠疼痛不
適有可能造成他無法清理。⒉環境濕髒。⒊試驗藥物造成的泌尿道受損。⒋基因改造的疾病動物也是有可能出現,但
本案沒有這個狀況。本案是一般大宗繁殖的動物,並不是基因改造的特定模式動物。動物中心出貨之前都會由出貨人員做360 度全身外觀的活動力檢查,就包含了本件之會陰部的檢查,如果出貨前就有本件初期階段的症狀,動物中心就不會出貨。本件一開始是用電子郵件回覆客詢案件,但發現對方沒有辦法很好的瞭解動物照護事宜,基於動物福祉及國家生物模式中心的立場,需要去瞭解客戶的原因也希望他盡快針對有疾病的動物進行治療,才通電話瞭解根本發生原因,一開始是李先生(採購人員)並不瞭解相關的狀況,後來才轉介我去找劉昌維,一開始電話是跟他說尿液沾染在臨床是有可能看到的,並向他解釋發生的原因,及疾病進程說明,並沒有跟他說這一兩年動物中心有發生過尿液沾染的問題,我任職
期間,動物中心沒有發生過會陰部紅腫的情形,因為發現初期有毛髮變黃的時候,我們就會即時做清理並檢視動物有無其他異常,也沒有其他客戶向動物中心反應過發生會陰部紅腫。在客詢或客訴的相關郵件內都有提到改善的措施。電話中有講初期可能是前兩個原因,即環境濕髒和動物有無疼痛不適的情形,但被告方面說他不清楚,他沒有直接看到動物的狀況,我是想要進一步瞭解對方有沒有就這批小鼠進行過實驗以及何種實驗,及瞭解他的飼育環境狀況才能釐清到底是何種因素造成。但被告當時回覆說他都不清楚,就只能針對農業部提出的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的環境設定及照護事項進行簡單提示。當時我有詢問相關環境狀況,但其表明都不清楚,所以我無法進行確切的病因診斷或改善計畫,但是針對已經有傷口的動物,應該盡快進行照護,在動物保護法的第11條有提到應該要就動物傷口部分提供照護。因為還是要瞭解其他動物有無這樣的狀況及進行改善,所以我才打了電話。因為被告公司的李先生只有轉介劉昌維先生給我,所以只能跟他聯繫。當時我並沒有說治療完成的動物就可以進行實驗,我對於被告的實驗內容完全不清楚,碘液的消毒是針對傷口局部預防感染的常見性作法,是針對傷口表面做消毒,不會影響到他的免疫功能。至於是否產生免疫反應,應該不會產生任何的免疫反應,因為是用100倍稀釋的碘液。(見本院卷第473至478頁)。
2、證人劉昌維證稱:我是2003年開始在被告公司,任職已經有22年,職務是製造工程部的經理,主要職務內容是新製程的導入,本案中是新藥試驗開發中,實驗用小鼠的準備以及RNA疫苗的準備。2023年有向原告採購實驗用小鼠是要進行RNA疫苗的測試。我們分成實驗組、對照組,實驗組可能會有不同的測試條件,不同組別可以計算出總共需求的小鼠隻數及需求的小鼠週齡,依據需求的隻數與週齡再向原告整批請購。我們是根據RNA疫苗產出的時間以及後續小鼠免疫後需要進行的檢驗,我們會整體規劃安排時間。小鼠需要在固定的年齡之下進行疫苗施打,所以才會指定日期。抵達公司的小鼠會進行隔離檢疫,隔離檢疫的時間至少為兩週,兩週後都沒有任何異常就會安排實驗。公司對於小鼠的照護,如環境的溫濕度、換籠頻率廠內有作業流程,詳細的數據沒辦法提供。這批向原告採購的屁股紅腫的小鼠都沒有拿來進行實驗。一開始我們在2023年10月9 日發現9 月15日到貨的小鼠中有70隻輕微屁股紅腫的現象,當時我們廠內的動物房的主管有20年以上的經驗,飼養人員也有10多年的經驗,他們兩人與獸醫師都沒有見過屁股紅腫的狀況,獸醫師建議繼續觀察,到10月16日時,這70隻屁股紅腫的狀況就更明顯了,連同9月28日與10月13日到貨的兩批次小鼠都有輕微屁股紅腫的現象。因為這三批次的小鼠都是來自原告,所以就請我向原告提出技術諮詢,詢問發生了什麼事。10月17日時,原告寫了一封信給我,標示說請用稀釋後的碘液去處理小鼠,信上是有卡通圖案,說明如何去處理,另外也說明到這三批次的小鼠都是來自南部實驗動物中心,有問題的話請我跟南部動物中心的江獸醫師聯繫。當天稍晚我有和江獸醫師聯繫上,他有跟我說他們南部動物中心近兩年有零星因為尿液沾染,造成屁股紅腫的現象,請我用稀釋後的碘液處理,另外他也說明降低飼養環境的濕度會有幫助,她反問我我們公司的飼養環境的濕度,我回答她我們有標準的作業流程,但我並
非動物房的操作人員,所以濕度的數字我無法明確告訴她,可以確認後再告訴她。同時我再三強調,我們在這個相同環境底下還有不同來源、不同品系,或相同品系的小鼠都沒有相同屁股紅腫的狀況,所以環境並不是造成屁股紅腫的原因。至於這些小鼠,因為我們在實驗規劃時,需要盡量減少變因,所以需要相同來源、相同品系、相同性別、同樣週齡的同批次小鼠一起進行實驗。這批小鼠因為需要治療後才能進行實驗,所以我們後續都沒有採用。我們公司是在10月9日才第一次發現小鼠屁股紅腫,於10月9日前都沒有發生異狀,至於第三批是10月13日才到貨。當時公司內的獸醫師、動物房廠長、操作人員三人有跟我說明覺得小鼠有輕微的屁股紅腫。在當時因為我們的經驗沒有碰過這個事情,我們的廠長就說那我們再觀察一下。到10月16日屁股紅腫真的很明顯了,而且第三批從10月13日到貨,到10月16日也發生輕微的屁股紅腫症狀,所以我就向原告詢問發生何事。因為小鼠都是飼養在隔離區內,我並非專業飼養人員,故無法親眼見到,我看到的都是有問題的小鼠的照片及人員轉述,專門的隔離房間叫什麼名稱我不知道,與我職務無關。關於10月17日與江獸醫師的對話,一開始是抱著技術諮詢的角度去詢問發生何事,所以並沒有電話錄音。後續因為江獸醫師有提到他們有尿液沾染造成屁股紅腫狀況,且江獸醫師要用稀釋碘液進行小鼠處理,與我們的預期不符。我有聽過操作室這個名詞,但在我們公司不叫操作室,但應該就是進行小鼠實驗的地方,他們簡稱叫「手術室」,但相關文件上怎麼寫我不知道。在巡動物房時,除週末外,他們每天都會巡房一次等語(見本院卷第468至472頁)。
㈥經互核上開證人證詞及兩造所提證據,可知:
1、被告向原告購買之系爭小鼠係由南部動物中心出貨,於出貨前都會由出貨人員為全身外觀之檢查,亦包含會陰部之檢查,確認無異常始會正常出貨,而第一批係112年9月15日到貨,並在被告公司廠房隔離室隔離檢疫二週左右,被告公司之飼養人員除週末外,均每日巡查動物房,且
觀諸被告所提之112年9月及10月之動物房簽到表(見本院卷第437、438頁),亦記載「無異常」,而被告公司動物房的主管及飼養人員係在同年10月9日才發現第一批到貨的小鼠中有70隻發生輕微屁股紅腫的現象,被告公司主管及獸醫師均持續觀察,至同年10月16日時始發現第一批的70隻小鼠屁股紅腫情形更為明顯,且發現同年9月28日及10月13日到貨之第二、三批小鼠也有輕微屁股紅腫之情形,始由被告公司人員於同年10月16日以客訴方式郵件通報原告,經原告於同年10月17日回信後,被告公司由劉昌維與原告公司聯絡探尋原因及處置方式,並於同年10月18日向原告提出客訴及拒絕給付發生屁股紅腫之小鼠之貨款。而劉昌維並非飼養人員,亦未親眼見到發生屁股紅腫的小鼠,僅係由公司主管或飼養人員提供相關之照片告知情形,並由其與動物中心之獸醫師江佩儒聯絡探尋相關發生原因及處理方式。
⒉該發生屁股紅腫之小鼠之症狀應為漸進式之症狀,在臨床症狀的疾病的進程,一開始初期是尿液先沾染讓毛髮變黃,再出現局部紅腫,若仍未處置才會變成嚴重潰瘍,故其初期係變黃,中期紅腫,後期有潰瘍的狀況,而本件被告發現屁股紅腫的小鼠都是屬於後期階段之症狀,甚至是比後期更嚴重的情形等情。因此可以推論被告公司對於到貨小鼠發生初期症狀時並未能發現,且未能及時及妥善之處置,致最後發生屁股明顯紅腫之情形,此一情形,顯然被告公司具有較大之可歸責性。
⒊綜上,原告於系爭小鼠出貨前均經詳細檢查無異常後始正常出貨,而於原告交貨予被告時,被告應已依動物中心官網之「動物訂購及相關注意事項」所示於收到系爭小鼠後開箱確認小鼠狀況並無任何異常,並送入隔離室為隔離檢疫,而被告之飼養人員於112年9月及10月間除週末外之每日動物房巡房簽到時均認系爭小鼠並無異常,惟系爭小鼠係於10月9日起即陸續出現屁股紅腫狀態,可見係被告於病徵發生之初期階段均未能發現病徵及處置,致該病徵為漸進式之趨於嚴重之狀態,其飼養人員於巡房檢查時並未落實相關
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中
所載之措施及處置,甚且為相關之巡房簽到表為不實之記載,而有相當之可歸責性。故可認原告就被告所訂購之系爭小鼠,應已為符合債之本旨之交付,且依被告所提之證據僅能證明於112年10月9日發現系爭小鼠出現屁股紅腫病徵時至少已逾到貨後三週之時間,且其出現紅腫之較為嚴重之後期臨床病徵係因被告未能及時妥善之處置所致,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原告交貨系爭小鼠時即有發生感染致產生瑕疵之情事。
三、從而,原告就被告所訂購之系爭小鼠既已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且被告所提之證據未能證明系爭小鼠於交付時即存有已遭感染或已發生病症之瑕疵,原告依訂購單及民法第345條、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本金及
遲延利息,應予准許,並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暨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