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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小字第 33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賴楷傑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李永恩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被   告 楊基煌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33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沛雷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37元,及自民國99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7.88%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