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小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儀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4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