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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小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學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465號
原      告  蔡佳卉  
被      告  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淳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學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已完成被告所定要求,經被告審核通過,被告應依約定返還其學費新臺幣(下同)42,000元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主事務所在臺南市新市區,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畫面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裁定之抗告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須表明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抗告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