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5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鄧介榮
劉錦江即劉錦瀛之繼承人
劉錦島即劉錦瀛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錦瀛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037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7,255元自民國100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19.71%,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錦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