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
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劉逸宏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賴皇亦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賴皇亦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50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9月1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上午09時
3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郭素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802元,及如附表所示利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