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法定
代理人 梁正德 住○○市○○區○○街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住○○市○○區○○街0段00號1樓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0號7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60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 4年5月22日上午9時44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沛雷
通 譯 陳品妏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30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王沛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