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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小字第 61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吳志傑  


訴訟代理人  郭志銓  
被      告  陳韋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