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小字第63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競慧
被 告 藍彩雲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636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8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8月11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0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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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75%計算。 |
| | 自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