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小字第637號
原 告 正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被 告 大湖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
本件應由楊曉翔為
被告大湖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已於民國114年3月1日變更為楊曉翔,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6月13日函文檢附之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資料
可參。依
前揭 規定,應由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承受本件訴訟;
惟兩造迄未合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爰依職權裁定命由楊曉翔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