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
代理人 吳佳曉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詹有容 住○○市○區○○路00號
被 告 洪文靜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新北○○○○○○○○○)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洪志強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新北○○○○○○○○○)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66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7月31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993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9日起至民國114 年3 月3 日止,
按週年利率1.77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 年3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 年10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