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小字第7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旺葆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8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