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小字第78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宗英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7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
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通 譯 黃郁文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事故發生前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汐萬路1段往新江北路方向行駛,在行經汐萬路1段122號前,因我分神了,不慎撞擊前方汽車(即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等詞(本院卷第32頁),
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是原告代位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所受損害為有理由,
爰宣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