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小字第7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被 告 賀朝暉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79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下午2時42分
辯論終結,並於同日下午2時43分在本院內湖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通 譯 黃郁文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49元,及其中新臺幣2,176元自民國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