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小字第 8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8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黃品豪  
被      告  王正富  
訴訟代理人  陶紅皓  
複  代理人  陳建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9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71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
二、本院判斷之依據:
 ㈠被告對於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右前方車頭與原告承保訴外人阮敏瑜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簡稱:系爭車輛)左側車身發生擦撞(下簡稱:本件事故)並不爭執,僅抗辯:原告所提之「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敘述:行車糾紛,不予研判,難認本件事故被告有過失,原告請求無理由等詞抗辯。
 ㈡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汽車內之行車紀錄器影像檔案,勘驗內容如下:播放時間9秒許,AXG-1377號車輛(被告車輛)行駛在第2線車道,系爭車輛在第3線車道。播放時間12秒許,系爭車輛打左方向燈並切入第2線車道,此AXG-1377號車輛仍行駛在第2線車道。播放時間25秒許,AXG-1377號車輛行駛在最內側車道,系爭車輛在第2線車道。播放時間27秒許,系爭車輛打左方向燈,並向內側車道切入。播放時間30秒許,AXG-1377號按鳴喇叭,並往左側閃躲(仍持續按鳴喇叭)。播放時間49秒許,兩車此時發生擦撞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9至86頁)。是由上開勘驗內容可知,本件事故發生應係系爭車輛變換車道不當(未注意到車道後方之被告車輛),被告駕駛之車輛則因不滿系爭車輛變換車道,亦不願退讓(未煞停),才導致本件事故之發生,是系爭車輛雖有變換車道不當,但被告亦同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情事,足徵兩造車輛同為本件事故發生之共同原因。被告辯稱其無責任云云,要可採。
 ㈢原告請求零件費用21,070元,經扣除折舊後為新臺幣(下同)2,108元(計算式如附表),上開費用再與無須折舊之工資費5,254元、塗裝費11,218元合計,共為18,580元(計算式:2,108+5,254+11,218=)。
 ㈣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2輛車同為肇事因素,業如前所認定,本院斟酌本件事故發生之上開情狀,認兩造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各負擔50%之過失責任。據此,系爭車輛之維修費共計18,580元,被告駕車應負50%肇事過失責任,故被告賠償金額經依此計算後,應為9,290元(計算式:18,580/2=),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可採
 ㈤兩造未約定利息,則被告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而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民國114年4月10日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1頁),則原告向被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㈥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其中371元,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1,070×0.369=7,77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1,070-7,775=13,295
第2年折舊值    13,295×0.369=4,90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3,295-4,906=8,389
第3年折舊值    8,389×0.369=3,09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8,389-3,096=5,293
第4年折舊值    5,293×0.369=1,95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5,293-1,953=3,340
第5年折舊值    3,340×0.369=1,232
第5年折舊後價值  3,340-1,232=2,108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2,108-0=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