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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小字第 85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小字第8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登峰文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奕智  
人                     



被      告  羅奕智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8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5,4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附表:民國、元/新臺幣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90,741元
自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11%計算。
自11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744元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97%計算。
自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