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小字第8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登峰文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奕智
人
被 告 羅奕智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8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
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5,4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
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附表:民國、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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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11%計算。 | 自11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97%計算。 | 自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