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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小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周秀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14年度湖小字第11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將本院114年度湖小字第11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確保筆錄內容與實際庭訊一致,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合於前揭規定,爰准許發給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