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小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周秀怡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14年度湖小字第110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將本院114年度湖小字第11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民國114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為確保筆錄內容與實際庭訊一致,
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合於
前揭規定,爰准許發給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