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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1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029號
原 告 陳竹君
訴訟
代理人
劉正文
原 告 常怡安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創鉅
有限合夥
間確認
本票
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7,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5萬6,000元)
1
利息
75萬6,000元
113年5月18日
114年3月18日
(305/365)
16%
10萬1,076.16元
小計
10萬1,076.16元
合計
85萬7,076元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