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神沅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戴宜芳
人
被 告 戴宜芳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0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 月17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郭素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7,26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3,06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3 項規定視同
自認,且未提出書狀及
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
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