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字第111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沁漾有限公司
被 告 林雅婷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110號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
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通 譯 黃郁文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4,3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