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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114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143號
原      告  黃如瓊  



被      告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書含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1143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7 月14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
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3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5,437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1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113年4月26日
113年7月15日
6%
800,000元
QA0000000
2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113年7月15日
6%
2,700,000元
AK0000000
3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113年7月15日
6%
310,000元
NA0000000
4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113年5月31日
113年7月15日
6%
310,000元
NA0000000
5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113年7月15日
6%
310,000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