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字第1166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周錢省即周謹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福銘即周謹雄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應由周福寶、周錢省、周福銘為
被告周謹雄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同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周謹雄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4年5月27日死亡,而周福寶、周錢省、周福銘為其法定
繼承人,且未聲明
拋棄繼承,有
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
戶籍謄本、
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此部分業經原告
聲請由被告周謹雄之繼承人周福寶、周錢省、周福銘承受訴訟,本院
乃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