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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117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沈哲帆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戴士強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被   告 黃威華  住○○市○○區○○○街0號11樓之7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17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9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上午
11時27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694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9.8 %計算之利息。自113 年6
  月13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
  ,逾期一期時收取300 元,連續逾兩期收取700 元,連續逾
  期3 期時收取1,200 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為上
  限。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8,724 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
  7 月2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
  期,逾期一期時收取300 元,連續逾兩期收取700 元,連續
  逾期3 期時收取1,200 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為
  上限。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4,75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
  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