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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1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20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陳沂玟  
被      告  林美珠  
            鄭董琳  
上列當事人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2人間將保險契約(保險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日期民國110年1月27日、保單號碼0000000000)要保人由被告林美珠變更為被告鄭董琳之債權行為,並回復該保險契約要保人為被告林美珠。經核,被告2人之住所均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有其2人之戶籍資料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