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字第120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沂玟
被 告 林美珠
鄭董琳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2人間將保險契約(保險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日期民國110年1月27日、保單號碼0000000000)
要保人由被告林美珠變更為被告鄭董琳之
債權行為,並回復該保險契約要保人為被告林美珠。經核,被告2人之住所均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有其2人之戶籍資料
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