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字第1422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金童之
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黃金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二、
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
本件起訴,未據於
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黃金童之繼承人」之完整姓名、年籍、
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告之特徵,致本件被告無從特定,是原告本件起訴要件
顯有不備,
爰定期命原告依限補正被告「黃金童之繼承人」之完整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告之特徵,並補正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