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字第1469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玉鉉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小玟
被 告 陳進財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3,6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3,600元」。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2項「訴訟費用新台幣5,27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5,27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