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字第1482號
原 告 王麗美
陳瑾瑒(即陳澄聲之繼承人)
本件應由黃佳燕、陳瑾瑜、陳瑾瑒為被告陳澄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陳澄聲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4年6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佳燕、陳瑾瑜、陳瑾瑒,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本院查詢結果、除戶謄本、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在卷
可參,且被告陳澄聲之繼承人並無
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有
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
揆諸前揭規定,應由黃佳燕、陳瑾瑜、陳瑾瑒為被告陳澄聲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從而,
原告聲明被告陳澄聲之繼承人
承受訴訟,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