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
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施懷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
號
居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
號1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59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通 譯 王沛潔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
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8,1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5,92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 | |
| | 自11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47%計算。 | 自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自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47%計算。 | 自113年3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自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47%計算。 | 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自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47%計算。 | 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