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6至20樓
法定
代理人 張財育 住○○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6至20樓
訴訟代理人 陳朝榮 住○○市○○區○○○路000號6樓
鄧介榮 住○○市○○區○○○路000號6樓
被 告 任王芳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新北○○○○○○○○○)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61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通 譯 王沛潔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
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487 元,
暨自民國100 年1 月8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5,14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