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163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楊筑茵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李永恩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被   告 趙金耀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63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 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 3日上午10時 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8,739 元,及其中新台幣134,236
  元自民國106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0.5%計
  算之利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2,02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
  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