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法定
代理人 紀睿明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住○○市○○區○○○○○0000號信箱
被 告 王瑱麟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8
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66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上午10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郭素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6,688 元,及其中新台幣296,120
元自民國114 年1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2%計
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台幣4,36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