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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74號
原      告  兵器戰術圖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文孝  
被      告  樊成彬  
            劉學謙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新臺幣10萬元本息。查原告起訴狀陳報狀均明載被告二人戶籍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且侵權行為地亦為新北市新店區,惟新北市新店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屬本院所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