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字第174號
原 告 兵器戰術圖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文孝
被 告 樊成彬
劉學謙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新臺幣10萬元本息。
惟查原告
起訴狀及
陳報狀均明載被告二人戶籍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且侵權行為地亦為新北市新店區,惟新北市新店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
非屬本院所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