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號
法定
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號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0樓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芳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0樓
被 告 張芳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0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78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上午
09時4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郭素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122 元,及如附表
二、
訴訟費用1,76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
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
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