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字第1878號
原 告 炳瑄科技有限公司
莊鎔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快樂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5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萬3,9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扣除原告
上開已繳納之金額,尚應補繳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