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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1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湖簡字第188號
原      告  方釩溱   
被      告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以原告為發票人之本票2紙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事 實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職權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因透過被告經營之台灣資金交易所標會(系爭標會)得標,依約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下合稱系爭本票)予被告收執作為擔保伊已於被告指定帳戶存入足敷清償死會會款之款項,被告竟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以113年度司票字第28584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獲准,致伊法律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等情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系爭本票為其簽發以作系爭標會得標會款之擔保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陳稱:系爭本票債權已獲滿足,系爭本票債權債務金額為零元等情(見本院卷第29頁),認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乙節,應屬有據。從而,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