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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189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891號 原 告 廖芳洲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二、 查本件原告欲排除被告對其之本票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43,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惟本院前誤核定裁判費為5,920元,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繳納5,920元,故原告請求返還其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2,47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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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