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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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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1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891號
原      告  廖芳洲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魏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之第一審裁判新臺幣2,47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納者,得於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欲排除被告對其之本票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43,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本院前誤核定裁判費為5,920元,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納5,920元,故原告請求返還其溢之第一審裁判費2,47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