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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189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896號 原 告 亞太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亞太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東方山河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吳健瑋律師 陳曾揚律師 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954號背信等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 本件原告2人(下合稱原告,個別指稱逕稱其名)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所積欠亞太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2至3月之物業服務費、亞太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至114年3月之保全服務費,共計新臺幣190萬6,100元(下合稱系爭款項),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稱被告於給付系爭款項予訴外人王毓瑄(即原告指派至被告社區之秘書)後遭其侵占,被告並已就王毓瑄侵占系爭款項行為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提出告訴,現由基隆地檢以114年度偵字第3954號背信等案件(下稱系爭另案)繫屬中,迄未偵查終結。茲因系爭另案偵查刑事事件之王毓瑄背信等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系爭另案終結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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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