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字第1921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冠霖
被 告 曾景德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92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19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 年5月10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1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8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1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3,32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