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字第1950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呂文智
江阿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114年度湖簡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部分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
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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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房屋 (應有部分四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