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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2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2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娟敏  



被  上訴
即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5,770元(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萬5,699元)
1
利息
15萬元
114年11月24日
114年11月25日
(2/365)
8.63%
70.93元
小計
70.93元
合計
15萬5,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