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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2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2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韋林能源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鸛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誤載為抗告)。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4,053元【按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計算。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8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15萬7,100元
1
利息
115萬7,100元
114年5月3日
114年9月11日
(132/365)
16%
6萬6,953.29元
小計
6萬6,953.29元
合計
122萬4,0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