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字第2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韋林能源有限公司
兼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誤載為
抗告)。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4,053元【
按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計算。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8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