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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215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215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被      告  天璽數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朝宇  
○                      0號4樓

被      告  蔡朝宇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215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3,6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起日及利率
   違 約 金
 1
17,363元
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



自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1%計算。
自114年9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0.681%計算;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2%計算。
 2
156,292元
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

自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1%計算。
自114年9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0.681%計算;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2%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