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智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複代理人 蔡明軒 住○○市○○○路○段000號5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2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
4年11月2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通 譯 王沛潔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
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9,221 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台幣4,960 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3,880 元,並
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