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字第24號
原 告 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永智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24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5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5 月22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
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2,473 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19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