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菁菁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94元(見民事上訴理由書),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