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
代理人 蔡漢凌 住○○市○○區○○○路○段0號15樓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住○○市○○區○○○路○段0號15樓
被 告 洪鈺軒 住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221巷臨189之2
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3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5月8日上午9時48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沛雷
通 譯 陳品妏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6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王沛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