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
代理人 黃仁埈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曾佩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32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 4月11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 4月11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635元,及自民國112 年12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3.31 %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 新臺幣1,200 元。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353元,及自民國112 年12月8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4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
臺幣1,200 元。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 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98 元,並
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