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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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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39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3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      告  詳耘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智遠  
人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390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6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6 月2 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8,8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4,23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298,851元
239,084元
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3%計算。
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59,767元
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3%計算。
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