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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簡字第 53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被   告 申太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
            1
兼法定代理 
人     溫尚昕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
            1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53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 5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 5月23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5,523 元,及如附表1 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45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