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簡字第5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精國際有限公司、楊逸學(已死亡)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可以補正,經命補正而不於
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查被告
天精國際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楊逸學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3年11月20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可佐,本院
乃於114年4月10日裁定駁回原告對楊逸學之訴,並敘明原告應補正被告
天精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意旨,而於同年月11日函命原告於1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天精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及函均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未
補正,復未
聲請伸長補正期間,是依上規定,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沛雷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